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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捡钱不愿归还 女孩崩溃下跪,网友评论:做亏心事不怕折寿吗?

发布时间:2023-03-14 11:42:45 来源:其它 作者:未知

3月13日消息,广东广州一老太太在路边捡到女孩掉的200元,因不肯归还,女孩无奈下跪哭泣求还。知情人称,当时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休,因为女孩父母不在身边,和爷爷奶奶生活,那200元是她的生活费。虽然最终在路人的劝解下老人才还钱。但广大网友还是愤愤不平,有网友直接评论:做亏心事不怕折寿吗?

我国现在已经是老龄化社会,但说实在的,在我国,老人的整体形象普遍不怎么好。公交林黛玉,超市方世玉,马路霸主,一碰就躺地上的祖宗,广场舞痴狂者……

“被动让座”,“道德绑架”,“我弱我有理,动我讹死你”,“犯法”,“碰瓷”等等的现象已经几近成为当下老年群体的黑色标签,虽然种种不良不尊现象不断被人们嗤之以鼻,但是仍然层出不穷。以致于现在出现老人摔倒,都没人敢扶起的现象,当有人准备去扶时,还要打开手机录视频或者找周围路过的人帮助证明。不得不说这是这个时代的悲哀。

事件一出,瞬间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,有网友提出:“为什么每次都会出现这种事情吗?就是因为法律对这方面的宽容和纵容,错就是错,对就是对,捡钱不归还就是犯罪,知法犯法”,也有网友说:“这老太太这犯法吗?”

那么老太太有义务还吗?这涉及到了什么法律问题?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:

(1)失物拾得者的义务

在我国的《拾得物管理条例》中,明确规定了失物拾得者的义务。其中,第十四条规定:“拾得物的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物主或者交由公安机关保管。如拾得物主不及时认领的,拾得物的保管人应当在妥善保管的同时,及时向拾得物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失物招领。”

这意味着,老太太作为失物拾得者,有义务及时通知女孩或报案,将失物交给公安机关保管,以便失主及时认领。如果失物拾得者不遵守这一规定,就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。

(2)失主的权利
另一方面,失主也享有相关的权利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零六十三条规定:“失物的所有权自始归属于失主。”这意味着,女孩作为失主,有权要求老太太归还失物,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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